本办法根据国家及学校、学院相关法律、规章制度制定。
第一条 考核对象:全院在册在岗的管理人员。
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。
第三条 依据岗位职责对管理干部进行考核。由分管院领导和各办公室负责人商定每个岗位的职责描述,形成岗位目标任务书。每年度开学第二周下达年度岗位目标任务书到人。
第四条 考核的等次和标准
考核等次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,各等次的基本标准:
(一)优秀: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,政治思想表现优异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工作责任心强、勤奋敬业、工作有创新,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核不能定为优秀:
1.本年度内出现工作失职,发生教学事故、管理失误的;
2.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;
3.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(含5天),病假超过15天(含15天);
4.本年度所分管的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。
(二)合格:政治思想表现好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,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,无责任事故。
(三)不合格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考核定为不合格 :
1.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、60天以内;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、3个月以内;
2.未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的;
3.违反校纪、校规,虽未受处分,但造成影响的;
4.受党内、行政警告处分的。
第五条 考核程序
(一)召开动员会,传达考核文件,布置考核工作;
(二)个人认真做好年度自我小结,进行个人述职;
(三)民主测评;
(四)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,并在全院予以公示。
第六条 考核方法
管理干部绩效考核以打分的形式进行,考核分数由民主测评分和绩效考评分两部分组成。
(一)民主测评分由三部分组成:
1.全体管理干部互评(占15%);
2.全院专职教师对管理干部评分(占40%);
3.院领导评分(占45%)。
(二)绩效考评分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评分。根据被考核人当年度岗位目标完成实绩进行评价,对当年度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校级以上集体、个人荣誉的应予酌情加分。
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鉴定、职务聘任(任用及晋升)和年终劳酬分配的主要依据。对考核不合格者扣除不低于个人当年年终劳酬总额的50%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三年三月